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17页(309字)
学生按规定向学校交纳的费用。
有杂费和学费两种,我国在五十年代曾对中小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杂费的交纳对象也仅限于中小学校和业余学校的学生。杂费的收费标准很低,对经济落后地区,还实行减收或免收杂费。
从1989年起才对高中学生收取学费。
学杂费,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协商确定。我国的学杂费不随物价波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学杂费在每个学期的开始时收取,每年征收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