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养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18页(925字)
“以租养房”很早就成为我国经营方针。
但在不同经济时期其内容又不同。建国初期,中共中央在“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决定”中指出,我国目前住宅仍然存在租赁关系。
居住或租用公房的消费者必须交纳租金,不得无偿使用;房管部门收回的房租,主要用于房屋修缮、房屋管理和新建房屋;城市房屋经营者收租和消费者缴租是商品交换形式,是住宅再生产的必要环节。1952年,内务部在“关于加强城市公有房地产管理的意见”中。
提出了以租养房经营方针的基本内容。1955年8月“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公家宿舍暂行办法”使租用标准降得很低。当时分四类:民用公房租金较高,月租金0.2~0.3元/m2;机关宿舍0.1元/m2左右;企业职工宿舍不到0.1元/m2;军官家属宿舍最低,月租0.05元/m2。一般职工住房租金仅占收入2~3%。这影响了各地的租金水平,产生了住宅福利制思想,从此低租金加补贴的房地产经营方式逐步占统治地位。1975年中央重申以租养房的经营方针,房租包括修缮费(占租金的30%)、管理费(占租金8%)、房地产税和印花税(占租金19%)、折旧费(占租金40%)和保险费(占租金3%)。这一阶段基本是成本租金制,以维持住宅的简单再生产。从1958年到“文革”结束,这一时期彻底否定了以租养房的经营方针。
1979年6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出“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指出降低公有住宅金标准,既不符合“以租养房”的原则,又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也违背了财政收入不能减少的精神。……,要求各地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房屋租金标准,以使住宅的租赁能够使房产业有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经济能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指导下,实行住宅商品化。以租养房不能只是维持房地产业的简单再生产,而要进行扩大再生产,房屋租金不能只是成本租金,而应是商品租金,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地租、利息、保险费等8项内容,使房地产业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不断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经济支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