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渔业方法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5页(293字)

达加斯加《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第7.7.01条规定,使用达纳炸药或其他炸药捕,处6个月-18个月的监禁和10万-100万法郎罚金。使用第5.1.03条禁用的物质和诱饵捕鱼,处以同样的刑罚。在有捕鱼装备或实际捕鱼的船上持有第5.1.03条禁用的达纳炸药或其他爆炸性物质(火器使用的火药粉除外)、物质或诱饵,处10天到3个月的监禁和5万-50万法郎罚金。但上述被禁止的材料或物质如果是为除捕鱼之外的其他用途,海洋管理部门可以允许装船。故意采集、发售、运输或贩卖第5.1.03条禁止的鱼产品,处5万-50万法郎罚金和10天至3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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