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渔业没收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4页(181字)

达加斯加《关于江河渔业和近海渔业的法令》第42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判处没收因违法被扣押的类、贝类和海参。依照治安法官的命令,被没收的产品应即时卖掉;在无法卖掉情况下,应将其丢回海中;或将全部或一部分交给卫生学校或福利机构。当一部分鱼类和贝类中存在没有达到法定规格的个体时,应将这部分鱼类和贝类没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