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渔业罚金承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4页(186字)
马达加斯加《关于江河渔业和近海渔业的法令》第38条规定,下述两类人员对因犯有本法令所指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的罚金承担责任:(1)船主,不论其是否为渔船的产权人(依照其渔船老大和船员犯罪的事实情况决定罚金的多少);(2)渔业设施、贝类的养殖场和蓄养场、鱼类或甲壳类的养殖池的经营者(依据其工作人员和职员的违章事实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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