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4页(527字)
马达加斯加《关于江河渔业和近海渔业的法令》第35条规定,对犯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人员处以25法郎-500法郎罚金,对累犯另加处5天至1个月的监禁:(1)制造、使用、持有、运输、贩卖或发售被法规禁用的定置网和其他网具、工具、器械;(2)使用禁用的诱饵;(3)违反关于保护苗种的专门规定;(4)使用禁用的渔业方法或形式。第36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处以15法郎-100法郎的罚金,累犯另加处2天-5天监禁:(1)在禁渔的时期、季节和时间内捕鱼;(2)在经营或创办获准的渔场、贝类或甲壳类的养殖或蓄养场过程中,违犯本法令的各项规定;(3)未经许可创办或未经申报租用、买卖、转让渔业设施;(4)未申报所从事的渔业类型、渔船的目的地和带回的渔获量(海关法规规定的处罚照常执行);(5)阻挠检查人员到鱼类养殖场、贝类养殖场、渔船上和鱼篓旁进行本法第21条规定的检查;(6)捕捞或令人捕捞牡蛎、贻贝、产卵鱼和没有达到法定规格的海参;(7)盐渍、干制、运输、贩卖、发售、购买违法捕捞的鱼类、牡蛎、贻贝和海参;(8)违反第31条关于渔场废弃时拆掉拦鱼设施的规定。第37条规定,违法者在两年内因违反本法规定而被判刑者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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