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渔业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4页(642字)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关于制定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管理标准的第63/81号法令》第37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处罚适用于以下人员:违法渔船的船长或船老大(在这种情况下,船主对罚金处罚负连带责任);其他情况下的真正的轻罪犯。第38条规定,无捕捞许可证进行手工捕捞的,处以罚金。第39条规定,无捕捞许可证进行半工业化捕捞的,处以罚金。第40条规定,无捕捞许可证捕捞中上层鱼类(不包括金枪鱼类)的,处以按渔船总吨位计的可兑换货币的罚金。第41条规定,无捕捞许可证捕捞金枪鱼的,处以按渔船总吨位计的可兑换货币的罚金。第43条规定:(1)对于利用炸药捕鱼的罪犯,处3个月到两年的监禁和罚金,另加处按渔船总吨位每吨计的罚金。罚金以可兑换货币缴纳。(2)使用对水生动物有削弱、麻醉、刺激或杀灭作用的有毒物质捕鱼的,处3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和相当于前款规定数额三倍的可兑换货币的罚金。(3)未经许可在渔船上持有对水生动物有削弱、麻醉、刺激或杀灭作用的炸药或有害物质的,处可兑换货币的罚金。第44条规定,使用违禁的或不符合本法令规定参数或关于该渔具管理条例的渔具捕鱼的,处可兑换货币的罚金。第45条规定,在依法禁止的区域、时期或时间内从事捕鱼活动,处可兑换货币的罚金。第46条规定,阻挠或反对执行职务的人员登船检查的,为抗拒罪,处可兑换货币的罚金。第47条规定,本法条款规定的罚金金额在下列情况下加倍: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领海内有违法行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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