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1页(395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实现的财政年度盈余的分配如下:(1)至少20%用于法定储备。(2)至少10%用于合作社的活动地区的公共服务。(3)至少5%用于社会救济服务。(4)5%用于合作社开展工作的地区和省内分支机构的合作培训开支。(5)5%存入特殊基金。(6)全体大会根据每个董事的活动情况规定的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报酬总数不得超过盈余的10%。(7)不超过盈余的10%专用于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报酬。(8)盈余的其余部分根据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在合作社成员之间按比例地分配。但这部分不能超过盈余的35%。法律还规定,在合作社社员之间分配的利润,不得包括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获得的利润。如果合作社遭受损失,致使法定储备和股本出现亏损,必须逐年从盈余中补足,但每年补充数不得超过当年盈余的40%。在亏损未全部补足之前,不能进行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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