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渔业违法罚金承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3页(181字)
刚果《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第35条规定,船主,即使其并非船只产权人,但因船老大或船员之行为,可以被宣判对违反本法令所引起之罚金承担责任。鱼类、贝类和虾类养殖设施之经营者,对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和雇佣人员之行为的责任与船主相同。船主及上述经营者在各种情况下均须对民事裁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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