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32页(220字)
也称级差土地收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生产者因其土地条件较好,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因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而引起的超额收益。
前者是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后者是第二形态。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级差地租的条件是:①农业劳动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不同:②在同一土地上投资生产率不同。社会主义级差地租形成的原因,是土地的有限性和自负盈亏的生产者经营。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是制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