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3页(954字)

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力,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合同即成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保管方的责任:(1)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2)应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3)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60天前应通知存货方;(4)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5)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6)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的责任:(1)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木资料;(3)货物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亦由存货方负责;(4)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承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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