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39页(246字)
这是我国国家干预农产品价格的一种形式。
建国以来,我国对一些农副产品一直实行保护价格。如解放初期,为了促进边远山区和牧区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国家对这些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采取了最低收购保护价;1957年,国家规定对边、山、老、少、穷地区的粮食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1958年国家又规定对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实行保护价。
1985年1月,国家规定对定购以外的粮食,“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保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