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议销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62页(1512字)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不以国家财政补贴为依托,在农产品销售中能够获得适当盈利的价格,它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不能有政策性亏损,即从总量上看,议销收入要大于议销成本,因而议销的平均价格水平必须高于议购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二,商业加价的幅度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的限制,因而不完全与市场供求关系相符,要略低于市价,农产品议销价格主要指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按议购方式购进的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议价购进的农产品价格,一般高于国家收购牌价,因而除少数商品有议转平(即议价购进,平价销出)的情况外,大多都采取“高进高出”的形式,在议购价基础上适当加价后以议价销售。农产品议销也有少量不以议购商品为货源的,并有时议销价可能与议购价持平或略低于议购价(但高于国家牌价),这只是为了稳定市场和平抑市价的临时性措施,以较长时间来看,仍要收大于支,议销的平均价格水平高于议购的平均价格水平。
我国的农产品议销价格形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57年以前,供销合作社曾有过小范围的农产品议销活动,1958年开始“大跃进”后基本停止。
1961年由于农产品供求矛盾突出,议购议销活动重新开始,议销价格也再次出现,并逐渐发展为三类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形式。“文化大革命”中议销价格遭到禁绝,1979年后,我国开始逐步改革旧的经济体制,农产品议销价格才开始真正被作为社会主义价格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迅速发展。
议销的范围由三类农产品逐步扩大到国家统销外的所有品种,原来属属部由国家统销的,如粮食,也正在逐步扩大议销的比重。国家除扩大议销价格占农产品价格总额中的比重外,也注意不断加强对议销价格的管理。
1981年3月20日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发出《经营议价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粮油的议销价格,原则上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可根据情况掌握合理的季节差价,对城镇居民议销粮油的季节差价幅度,在10~15%以内因地制宜地加以掌握。
1981年7月30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农副产品议销价格一般要坚持薄利多销的原则,以议购价格为基础,按照商品合理流向,加上必要的费用和薄利(统算利润掌握在2~3%)制定,一般应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粮油议销价格要有合理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允许不同品种、不同季节有赔有赚,做到全年统算略有利润。议销商品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调拨价格的费用率,一般都应低于同类平价商品的差率,议价商品的利润额也不要超过同类平价商品。对用议价商品做原料、辅料的食品的议销价格,应从低掌握,一般应依照同类平价产品的价格计算生产和加工成本,另加议价原料中平价与议价的差额和税金,确定出厂价或销售价。鲜活商品,可根据质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灵活掌握。在同一市场,同一品种,不同企业间,价格可略有不同,以利于竞争。为了便于管理和群众监督,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要分开,并标明价格。农产品议销价格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规定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省级物价综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同时管理议销价格。
在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可公布某些议销商品的最高限价。市、县级主管公司,在上级规定的幅度内,具体掌握价格。上级设有规定幅度的,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原则,自行议定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售出。
不准把经营紧缺的议价商品作为牟取超额利润,多发奖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