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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0页(590字)

1984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共15条。主要内容:(1)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推广或采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工作等。

(2)科技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技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3)凡国内首创并在本行业中是先进的、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或者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着效果的,均可申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4)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分三个等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技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5)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

(6)经批准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3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或经裁决异议不成立的,即行授奖。(7)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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