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和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9页(1064字)
1983年7月13日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共14条。主要内容:(1)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科技人员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即从城市到农村。
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科技人员富余的单位和部门到薄弱而又急需的单位和部门,并有计划地加强能源、交通、轻工、农业等部门的科技力量。
(2)中小城市和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或地区,可以通过组织,到相对富余的部门和地区招聘科技人员,应聘人员的待遇由地方财政开支的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3)从城市到农村、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本人及家属原在城镇的户口。由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村工作的大专毕业生,户口可落在管理其工作单位户籍的城镇。
(4)对在县以下农村生产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工作年限实行津贴或补助。(5)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支援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可定期轮换,编制可留在原单位,其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工作期限、条件和待遇,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商定,边远地区应规定适当的优惠待遇。
(6)对过去已由内地去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到一定年限或年龄,可以调回内地。(7)经组织批准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8)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经上级批准,可对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试行聘用制,单位按照合理流向有招聘和解聘的权力,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利。(9)对被解聘的原国家工作人员要帮助他们调往其他单位工作,或组织他们从事各种服务工作;如经一定期限仍未被其他单位聘用,或本人不服从组织调配,应按一定比例减发其工资并加强教育。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共8条。主要内容:(1)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中央的有关部署,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学非所用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但必须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积计算。
(2)对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除原单位同意补办有关手续的以外,均应动员返回;拒不返回也不补办有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3)科技人员调离原单位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器材设备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原单位技术利益,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