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597页(228字)
对发明创造者给予的奖赏和鼓励。
1984年4月我国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发明者(集体或个人)有权申请其发明并获得奖励。对发明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依发明项目的作用和意义的大小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四等奖,2000元。
各等级均发给发明证书及奖章。
特别重大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