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电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633页(713字)
电业部门对于农业用电及一些大工业用电实行的低价收费。
建国初期,我国对一些耗电量较大的部门实行优待电价。其中农业生产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黑光灯捕虫等;以1960年起,我国对11种工业产品,包括电解铝、电石、铁合金、合成氨、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镁、钛、纯硅和钠的生产用电实行优待收费。与普通大工业电价相比,电解铝、电石每度电价优待2分,比大工业电价低36.4%;其余9种优待1分,低18.2%。在工业品中,1960年仅有3种产品享受优待,其优待电量为22.2亿度;到了1984年底,优待产品达11种,优待电量高达404.6亿度,比1960年增加了17.2倍。
实行优待电价对加快农业生产和部分短缺工业品生产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价格形式毕竞是一种过渡性的,它只是针对当时具体情况所实行的临时性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能源使用的不断紧张,电业成本一再上升,实行优待电价对电业部门来说,无疑是相当勉强的;同时,不利于享受优待电价的部门节约用电。
随着生产的发展,有些部门逐步具备了取消优待电价的条件。从1980年7月起,国家对新增加的生产电解铝等11种工业产品的工厂和车间已不再实行优待电价;华北、华东八省市己取消对生产镁、钛、硅、钠、铁合金、钙镁磷肥6种工产品的优待电价;同时又调整了东北地区冶金、化工、石油30个大用户的电价和生产铁合金、烧碱、电石、电解铝的用电电价,同华北地区同类电价持平。
1986年调整铝的出厂价格,同时决定于当年8月1日开始,取消电解铝的电价优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