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2:07: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677页(737字)
公路养路费的简称。
交通部门向有车辆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作,合理解决公路养护资金,本着以路养路的原则,从1960年开始,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征收养路费。1982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细则》,对凡在我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行驶并领有行车牌照的各类汽车、拖拉机、拖挂车、革新机动车、三轮机动车、各类摩托车以及畜力车均征收养路费(免征车辆除外)。
省、市、县交通部门专业汽车运输的营运车辆;省、市、县公用部门的公共汽车公司跨行公路的公共汽车(按跨行公路里程的营业收入);省、市、县公用部门的公共汽车公司的专业旅游客车和出租汽车;按费率计征即每月以营运收入总额15%统缴养路费。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及交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月核定载重吨位和规定的费额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等等。如车辆停驶,应向征费单位办理报停手续,报停后停征养路费。
另外,根据具体情况,有关部门规定对某些单位用车实行暂定免征养路费和养路费按月按费额减半征收的措施。如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自用小卧车、小吉普车暂定免征养路费;以上单位自用的客货汽车及拖拉机按月按费额减半征收,等等。
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厅)和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指定所属单位设置机构及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办理,并由省交通局(厅)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