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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社会契约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2:21: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778页(490字)

南斯拉夫对价格实行社会管理的一种独特的价格制度。

它和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紧密相关。1967年,南斯拉夫开始实行价格自治协议后,曾因价格形成过于分散,影响了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和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协调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加强经济发展的自觉指导,于1972年开始实行价格社会契约。1972年5月公布的《社会监督价格法》规定了价格社会契约的基本职能。如协调社会价格关系,确定价格水平和规定产品和劳务的价格等。随之公布的《签订价格社会契约的方法和步骤的条例》,更加具体地阐明了价格社会契约的目的、内容、参加者和签订契约的方法和步骤。

1980年的价格法,则进一步肯定了价格社会契约的地位和作用。价格社会契约既用于长期协调和调整价格关系及涉及价格的关系,也用于规定主要农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

签订价格社会契约的主体是社会政治共同体,参加的还有有关的自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和价格管理机构。价格社会契约主要包括:参加者的名称及其制定价格政策的目的,运用价格法规制定价格标准和执行社会契约的方式,社会契约的有效期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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