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收购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16页(824字)
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曾经或正在实行的一种价格形式。
是国家农产品价格体系中最基本的价格形式,是国家收购农产品的计划价格,即农业生产合作社(或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及个体经济通过采购组织把自己所生产的农产品出售给国家的价格。苏联于1958年改变了农产品采购制度,把义务交售价格、机器拖拉机站实物报酬、国家收购价格和经济作物的合同预购价格等多种农产品收购价格改变为统一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为农业企业计算农产品成本、实行经济核算提供了依据。
统一收购价格还表现为,1969年国营农场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制,原先的国营农场农产品交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改为与集体农庄实行统一的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由国家有计划地统一规定,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由国家价格委员会提出建议,苏联部长会议作出决定,其他农产品由加盟共和国审批。
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要反映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不仅应补偿其生产成本,而且要能获得一定的盈利,以便使农业企业能够扩大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并为国家提供积累。当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大体上是根据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最近五六年内农产品的平均成本,加上不低于15%的基金盈利率计算的利润来确定。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苏联在1958年实行统一收购价格后才开始,此后又制定了计划和计算农产品成本的条例,确定了计算费用项目的明细表,编制了农产品成本计算书,规定了标准产品与非标准产品的成本计算法。
由于一个国家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不同,农产品的成本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是按地区成本确定的。
此外在制定农产品收购价格中,也日益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和生产与采购的季节,充分考虑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比价关系,以及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
自实行农产品统一收购价格以来,苏联东欧国家都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从而先后克服了种植业产品和畜产品价格不能补偿生产成本的现象,使之略有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