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2:28: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37页(524字)
又称“公断”。
由第三者以裁决方式给予发生争端的双方以和平解决的方法。它可以裁决国家、团体以及个人之间的争议,包括国家仲裁、对外贸易仲裁及海事仲裁等。
仲裁不同于一般的友好协商,也不同于司法诉讼。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做法相比,仲裁的特点在于有第三者参加,由第三者作为裁判者,对双方争议事项按仲裁程序作出裁决。司法诉讼通过法院进行。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法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法院或法官的权利。
而仲裁机构则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由国家任命,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指定。仲裁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条约、协定)基础上,依据协议所提供的法律、国际惯例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理,并有当事人的代表参加,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此外,仲裁具有处理问题迅速及时、费用低、对双方关系影响相对较小等特点。
仲裁机构分常设与临时两种。仲裁程序一般分提出仲裁申请、指定仲裁员、案件审理、裁决及其执行等几个阶段。仲裁制度比较古老,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等奴隶制国家就已经出现,在封建的欧洲也曾被采用。
到资本主义社会则应用更为广泛。目前采用仲裁方法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事例日趋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