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新编妇产科临床诊疗手册》第224页(4673字)
DIC是指在严重原发病基础上,促凝因素导致机体微血管内广泛地形成血栓,伴以继发性纤溶为特征的获得性全身出血综合征。产科的凝血功能障碍有两种。一种是指在产科的某些致病因素作用下,凝血系统被激活,消耗大量凝血物质和继发纤溶,引起的凝血功能的异常。常见的病因有羊水栓塞、胎盘早剥、死胎及过期流产、重度妊高征、感染性流产及严重的肝功能不良等。另一种是患者在孕前或孕期出现的全身出血情况,主要以内科血液系统疾病为主,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障、白血病等引起的凝血功能障碍。
【诊断】
DIC必须符合:①有引起DIC的病因;②具备DIC的临床表现;③实验室诊断依据。只有满足这三方面的条件方可诊断DIC。
1.病因 有容易引起DIC的产科疾病或合并症,或存在内科出血性疾病的病史。
2.临床表现
(1)多发性出血倾向 是急性DIC最常见的临床表现,以持续子宫出血为最常见,其特点为出血量多和无血凝块,严重时呈倾倒性大出血,常被误认为子宫收缩不良引起的产后出血;严重者可伴皮肤瘀斑和黏膜出血,注射针眼和手术创面渗血难止或有咯血、尿血或便血。应注意在DIC早期可无出血,相反血液凝固性增高,静脉采血时发现针筒内血液凝固。
(2)出现不易用原发病解释的循环衰竭或休克 急性DIC时,常有血流动力学改变,轻者出现一过性血压波动或下降,重者可导致不能用原发病解释的循环衰竭或休克,且休克的程度与出血可不成比例,常表现为对抗休克治疗无效,呈难治性。休克原因不能单纯地归咎于出血,可能与激肽与补体系统的激活,血小板活化因子的释放,凝血与纤溶产物的大量生成有关。
(3)多发性微血管栓塞的症状体征 广泛性微血栓通常引起多脏器衰竭,常累及的脏器为肾、胃肠、肺、脑、心、肾上腺等。可分别表现为血尿、少尿、无尿;心律不齐,或心源性休克;呼吸困难、发绀、肺水肿和肺出血;谵妄、嗜睡、抽搐、昏迷等;皮肤、黏膜栓塞表现为干性坏疽。
(4)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贫血 由于全身微循环和毛细血管内广泛形成微血栓和纤维蛋白网,红细胞受到破坏或变形,出现头盔形或星形细胞,引起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贫血,患者可见发热、腰背酸痛、酱油色血红蛋白尿或黄疸。
3.实验室检查 1999年全国第六届血栓与止血会议对DIC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年全国第八届血栓与止血及首届DIC会议上制定了如下新的实验室标准。
实验室检查同时有下列三项以上异常: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呈进行性下降(肝病,白血病患者血小板<50×109/L)或下列2项以上血小板活化分子标志物血浆水平增高:
Ⅰ.β-血小板球蛋白(β-TG);
Ⅱ.血小板第4因子(PF4);
Ⅲ.血栓烷B2(TXB2);
Ⅳ.血小板颗粒膜蛋白-140(GMP-140,P-选择素)。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进行性下降,或大于4.0g/L(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1.8g/L,肝病<1.0g/L)。
(3)3P试验阳性或血浆FDP>20mg/L(肝病FDP>60mg/L),或D二聚体较正常增高4倍以上。
(4)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或缩短3s以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或缩短10s以上(注:PT参考值为12±1s,APTT参考值为31~43s)。
(5)AT-Ⅲ活性<60%或蛋白C(PC)活性降低(不适用于肝病)。
(6)血浆纤溶酶抗原<200mg/L。
(7)血浆因子Ⅷ:C活性<50%(肝病必备)。
(8)血浆内皮素-1(ET-1)>80mg/L或凝血酶调节蛋白(TM)较正常增高2倍以上。
4.其他检查 较疑难病例如经上述检查仍不能确诊者,有可能的条件下可进行凝血激活分子标志物的检查,将有助于DIC的诊断。
疑难病例应有下列2项以上异常:
(1)血浆凝血酶碎片(F1+2)、凝血酶抗凝血酶Ⅲ复合物(TAT)或FPA水平增高。
(2)血浆可溶性纤维蛋白单体复合物(SFMC)水平增高。
(3)血浆纤溶酶-纤溶酶抑制复合物(PIC)水平增高。
(4)血浆组织因子(TF)水平增高或组织因子途径抑制物(TFPI)水平下降。
【治疗】
1.原发病治疗 积极治疗原发病,除去DIC病因是治疗产科DIC的关键,往往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时甚至抗凝治疗也很少应用。有效地去除DIC的促发因素,可以使体内血管内凝血反应得以抑制;病理生理进程停滞,治疗的效果明显加强。如羊水栓塞发生后,应立即作剖宫产并切除子宫,以免羊水继续进入母体,并可控制产后大出血。此外,除去死胎、清除胎盘、控制感染、消除诱发DIC的局部病灶。对于重症胎盘早剥不可能在短时间分娩者,应立即剖宫取出胎儿;人工剥离胎盘、按摩子宫、应用宫缩剂和用温盐水热敷子宫,以促使子宫收缩。
2.抗凝治疗
(1)肝素应用指征 一切活动性DIC(即凝血过程一直在进行)与不能立即除去病因的DIC都是肝素应用的指征。如:
1)羊水栓塞早期,尽早用肝素,但在分娩前4h停用。
2)死胎未排出并发DIC者。
3)重度宫内感染伴发败血症者。
4)重度妊高征未发生DIC但处于严重高凝状态者。
(2)肝素应用反指征
1)DIC继发纤溶亢进期。
2)子痫及胎盘早剥。
3)颅内出血。
4)手术切口未愈,慎用。
5)肝功能异常应减少用量。
(3)剂量及方法
1)间歇性滴注法 适用于急性DIC,予肝素0.5~1mg/kg静脉滴注,每6小时可重复。间歇性2h测试管法凝血时间,使凝血时间维持在20~25min。如凝血时间小于12min,表示肝素用量不足,可加快滴速或使APTT在正常对照值的1.5~2.5倍。
2)持续滴注法 适用于亚急性、慢性DIC,用肝素100mg/24h加入补液或低右或新鲜血浆,如试管法凝血时间>30min表示肝素过量应及时停用,肝素过量时可用等量鱼精蛋白中和。
(4)低分子量肝素 低分子量肝素对因子Xa的抑制作用远远大于凝血酶;出血的不良作用少,很少引起血小板减少,且用药方便,在改善临床症状和安全性方面均优于肝素。
(5)抗血小板药物 双嘧达莫(潘生丁)50mg,每日4次、口服,或400~600mg加入葡萄糖液中静脉滴注。
3.补充凝血物质
(1)鲜血,也可用新鲜冷冻血浆加少浆全血配制。
(2)血液制剂
1)纤维蛋白原 <1.25g/L时可补充纤维蛋白原,输入1g可提高血浆纤维蛋白原0.25g/L。
2)凝血酶原复合物(PPSB)600~1200u,一日2次,静脉滴注,6h后可重复。
3)AHG(抗血友病球蛋白)800~1600u,静脉滴注,6h后重发。
4)血小板 血小板<20×109L时预防颅内出血,应输注单采血小板。
上述凝血物质可根据实验室指标补充。
4.改善微循环纠正休克
(1)低分子右旋糖酐500ml静脉滴注、每日1次。
(2)输血、补液、补充血容量,休克时按休克处理。
5.抗纤溶药物 只能用于纤溶亢进阶段。常用药物有:抑肽酶、6-氨基乙酸、对羧基苄氨。
6.肾上腺皮质激素 肾上腺皮质激素往往用于DIC晚期,在肝素治疗基础上可选用地塞米松5~10mg/d静脉点滴,或氢化可的松100~300mg/d。
7.DIC前期的治疗 由于该期的病理生理紊乱较DIC轻微,因此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均未达到DIC的标准。但若致病因素未能祛除,则有进一步发展为DIC的可能。在DIC前期,若能消除致病原因,可以终止血管内凝血的进程并减轻出血及血栓的发生。抗血小板治疗往往可以获得满意的效果,阿司匹林及(或)氯毗格雷(clopidogreal)合用,在24~30h内可以使血小板功能得到抑制。当DIC前期的病理生理改变向DIC发展或出现明显的出血和血栓形成征象,应该开始使用小剂量的肝素或低分子量肝素。血液成分的替代治疗及抗纤溶治疗在DIC前期无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