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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

书籍:犯罪学大辞书 更新时间:2018-09-18 12:31: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甘肃人民出版社《犯罪学大辞书》第26页(819字)

又称“具保释放”或“取保释放”,准许被羁押的人或其担保人(个人或团体),担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一定的条件,一经传唤即行到场接受询问,或经过一段时间后自动归押,因而予以释放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渊源于1679年的《英国人身保护法》,该法认为请求准予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种权利。各国法律对保释适用对象、程序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1976年的《保释法》对保释作了详细规定。

保释可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从被告人被羁押起,直到被定罪判刑后提出上诉。

但《保释法》第1条对于不准保释的例外情况作了详细规定,例如:被告人曾被保释而未按时到庭受审,且法官确信被告人仍会再度不按时到庭受审的;保释后因潜逃或违犯保释条件而重新被捕的;为保护被告人本人而应羁押者,为其本身利益需要管押的青少年犯等。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的是“应受监禁的犯罪”,只要法官认为被告人如获保释,就不会自动归押,或者保释后会重新犯罪,或者会影响证人,妨碍审判的,法官都可不予保释。对于犯有叛国罪的人保释,只有根据高等法院法官或者内政大臣的命令才被准许。美国自1978年实行《联邦司法条例》以来,在联邦法院中除被指控犯有死罪的人外,其他人犯均有获得保释的权利。

大部分州的宪法中也规定除犯死罪的以外,每个公民都有这种权利。但在具体适用时,对犯罪证据确凿的重罪案件,法官通常有权拒绝保释。法国、日本的刑诉法中也规定了保释的适用对象和程序。关于保释需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各国立法一般只作原则性规定,法官有权自由裁量。

如英国1688年《权利法案》规定:“在任何案件中不得收取过多的保证金。”《美国宪法修正案》第8条也规定了相类似的内容。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保证金数额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告人的性格和资产,规定足以保证被告人到场的相当数量的金额。”保释以交纳一定金钱可获该权利,对富有之人十分有利,故该制受到一定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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