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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惩治执行法》

书籍:犯罪学大辞书 更新时间:2018-09-18 12:31:5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甘肃人民出版社《犯罪学大辞书》第26页(545字)

保加利亚关于法院判决生效而要求实施惩治之执行的基本法规。

1968年公布,1974年、1977年、1979年、1982年又分别作了修订,1982年7月1日起生效。分总则、第一编、第二编、附则、过渡性条款和最后条款五部分,计160条。总则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执行惩治的目的、检察机关对执行惩治的监督职权、法院的职权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为实现惩治目的的职责。第一编剥夺自由之惩治的执行,包括执行剥夺自由之惩治的场所和机构、被剥夺自由者的法律地位、剥夺自由场所的管束制度、被剥夺自由者的公益劳动、思想教育工作、普通教育的专业技术培训、被剥夺自由者的自我管束机构、维持秩序和纪律的措施、被剥夺自由者的物质责任、公众参与剥夺自由场所的工作、从剥夺自由场所释放、对未成年犯执行剥夺自由之惩治的特殊规定。

第二编其他惩治的执行,包括死刑的执行、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之惩治的执行、在不剥夺自由的情况下剥夺在某一居民点的居住权或强制迁移之惩治的执行、没收财产和罚款之惩治的执行、剥夺职权和社会谴责之惩治的执行。附则规定了对同一个人实行的各种剥夺自由的惩治的执行方法、累犯、细则的制定等内容。过渡性条款和最后条款规定了该法生效时不具备某些条款规定的处理和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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