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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赎

书籍:犯罪学大辞书 更新时间:2018-09-18 12:32: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甘肃人民出版社《犯罪学大辞书》第21页(956字)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即绑票行为,在旧中国十分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严厉打击,已基本绝迹。但80年代中后期以来,这类丑恶现象又重新出现,并有增长趋势。掳人勒赎,是一种极其野蛮残酷的暴行。在此类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常以杀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家属交付财物;被害人亦常常惨遭杀害、重伤。

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与危害。因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将此作为重罪,予以严惩。

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为了获得赎金或报酬,或作为防护手段或人质将被害人扣留的行为,为绑架罪,属一级重罪。198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199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15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绑架勒赎行为独立成罪,予以严惩。

根据《决定》的规定,绑架勒赎罪具有如下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被绑架者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财物的行为。“绑架他人”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是指非法将他人掳离原来所在之地,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使其丧失行动的自由。

绑架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暴力、胁迫、麻醉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方法。

而“其他方法”可能表现为非强制的形式,如使用欺骗手段将被害人控制起来等。“勒索财物”是本罪的目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勒令与人质有特殊关系的人或组织(如人质的亲友或所属单位等),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一定财物,以赎取人质的行为。③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目的不在于勒索财物,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而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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