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7页(669字)

相对于普通管辖而言,又称特殊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设置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其中海事法院不具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门法院的设置是按照特有的组织系统建立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建立的;二是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本组织系统中所发生的案件,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尽管有区别,但专门法院也要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普通法院一样必须统一适用国家的法律,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行使审判权。

确立专门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第一,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涉及专门的业务领域;第二,犯罪主体是专业人员;第三,犯罪地在专业系统管辖区域之内。这些刑事案件与某些专门业务有联系,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由普通法院审判不便,因此,设置专门人民法院负责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如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火车和交通设施,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违反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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