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6页(572字)

在一定领域内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观察、鉴别、作出判断,提供意见或证言的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称谓,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这种将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的做法是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对抗式诉讼制度相联系的。根据这一制度,控辩双方均有权自行选定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提供鉴定意见,并要求其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庭作证,双方有权对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一样进行交叉询问。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相比有以下五个特征:①专家证人必须有一定的资格证明。即在一定领域内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并且应有能证明其作为该领域专家的证明。②专家证人必须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以保证其证人证言的公正性。③专家证人是案件发生、诉讼形成后了解案情的人,他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了解案情。证人只能是案件发生时了解案情的人。④专家证人证言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专家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利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推断,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作为可采纳证据(见可采证据)。普通证人通常不得陈述个人意见,仅就事实做出陈述。⑤专家证人可以拒绝提供结论性的意见。普通证人作证是一项义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作证。法院不受专家证人证言的约束,当事人也可对其资格和技能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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