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
书籍:现代经济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22:46: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大学出版社《现代经济法辞典》第787页(546字)
以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在1953年以前是我国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一种。解放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电影、戏剧、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行为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并在1951年1月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1)代征类别:中西餐馆、菜馆、旅馆兼营之餐厅、承办筵席之包厨及其他制备筵席供客食用之营业。(2)税率为10%-20%。(3)起征点人民币3万元(旧币)。(4)征税办法:不计人数,按每次消费金额计征。
日常包伙食者不征。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冷食、旅馆部分并入营业税征收。在新的形势下,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其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条例》规定:(1)纳税义务人: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规定缴纳筵席税。(2)税率: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3)减免规定: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缴纳办法:实行代征代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