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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4:58: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页(418字)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始行,主要内容为: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同样受田。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及身死,须还给官府。有一头受田30亩,限4头为止。此外,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可传给子孙,但不得买卖。如超过20亩可卖,不足可买。在缴纳麻布为“调”之处,另给麻田,男10亩,女5亩,奴婢相同。

年老及身死也要还田。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桑田、宅地,均为世业。

地方官也按级给公田。

其后北齐、北周、隋、唐均沿此制,方法大同小异。均田制仅分配无主荒地,未触动地主原有土地,而且占有奴婢和耕牛的地主还可多得土地,负担较少的租调。

唐代王公以下还有永业田,官吏又按级分授职分田及公廨田。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和地主兼并土地,对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过积极作用。至唐中叶,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均田制无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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