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令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02:0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69页(293字)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苏维埃政权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个立法文件。
由列宁亲自起草,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人和士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规定无偿地没收地主土地,并将地主、皇室、贵族和教会的土地连同全部工具和建筑物,转交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禁止出卖、租赁和抵押土地;经营水平高的农场、苗圃、养马场等土地上以及被没收的土地上的全部经营工具,交给国家或公社使用,所有公民只有在用自己家属的劳动耕种土地的条件下,或者在不使用雇用劳动的合作条件下,方有权使用土地。通过土地法令,废除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土地国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