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土地改革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02: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70页(397字)
突尼斯独立后改变土地关系的一系列措施。
独立前,突尼斯占主要地位的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贵族、寺院和村社分别占有农业土地的52%、7.7%和28%,中、小农户无地、少地,只能租种地主的土地,普遍实行二八、一九分成制。独立后,把寺院的“哈布斯”土地改为世俗的国有土地,没收前王室贵族的土地,将那些与殖民主义者合作的人所占有的非法土地充公。
1957年、1960年、1963年,每年赎回法国人在突尼斯所拥有的土地5万公顷。1958年,政府规定下迈杰尔达河流域每个农场的土地不得超过50公顷,超过部分和闲置土地在2公顷以上者由国家收回,分配给农民,地价在20年内还清。
1964年5月,突尼斯国民议会通过了把外国公司和外国人占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法律。同时,政府同梵蒂冈签订了一项协定,把在突尼斯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天主教堂连同其土地、财产以及商业公司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