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94页(244字)
东晋时施行的按田亩数量征收赋税的制度。
晋初按正丁男占田50亩、女20亩征税。农民占田常常不足,但要照规定缴纳,被迫投入世族官僚地主门下为荫户,逃避缴税,严重影响政府收入。咸和五年(330年),为解决财政困难,改为按实占田亩数额,每亩征米3升。
由于这个制度是按田亩征税,田多税多,因而触犯了大地主阶级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反对,许多世家大族拒缴租米,积欠至50余万斛。
隆和元年(362年),减田租为亩收2升。至太元元年(376年)被迫废除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