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08: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97页(573字)
按照标准地价、标准房价或租价向城市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征收房地产税的办法与纳税标准等。该《条例》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
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
开征房地产税的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1953年将地产税税率调整至1.8%。
1956年对征收房地产税作了新的规定,将以房地价为基础征税改为以租金为基础征税。1973年试行工商税以后合并税种,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再单独征收房地产税。
但对房地产经营部门以及私有房主、私有地主(1982年前)仍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