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使用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2:2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13页(624字)
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条件下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度。
相对于土地无偿使用,它的基本含义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主要有两种形式:(1)按年对不同用途和等级的土地收取不同标准的土地使用费(税),即按年收取地租。深圳、抚顺、广州、重庆等城市自1982年以后相继开始收取土地使用费,1988年11月起,国家规定对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承包、出租或收取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费的方式实行土地有偿使用;(2)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地价款,即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制度,目前主要限于城镇国有土地。
1987年下半年深圳市率先试行,之后福州、广州、上海、厦门等城市相继试行。1990年5月,国家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对全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这些规定,为全面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