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批租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2: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13页(564字)
香港政府凭藉其对土地的最终业权,将土地使用权有限制、有期限地出售或出租给使用者。
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政府所有为前提,批租出去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使用者通过批租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按港府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批出的土地使用权有年期限制,使用期满,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无偿交归政府,若要续期,则需按市值补缴地价;在规定的使用年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有价转让;政府对批出土地的用途有限制权力。土地批租的形式主要有四种:(1)拍卖。即由地产发展商公开竞投,价高者得。主要适用于牟利性质的工商业用地和私人发展商的住宅楼宇用地;(2)招标承投。即在指定的期限内,由土地经营者以书面投标的方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优者得之。主要适用于成片开发、区域性发展计划或某些特殊用地;(3)官方批地。即港府为了支持或扶助某些事业的发展,直接与用地者订约,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用地者。批地对象主要是非牟利性团体、用地量大的高科技项目和个人或外资集团兴办的公共事业。
批租价格相当于市价或低于市价;(4)临时租地。即把待拟定发展规划的临时空闲地以及一些不宜长期固定租出的土地,以半年为一期租出。
香港土地批租事宜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主持,政府从批租地价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城市土地也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