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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3: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20页(527字)

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的合同。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及起止日期;出让金数额,付款方式;划拨土地的期限;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规则;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盖章,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签字;合同正本和副本份数及存档单位等。

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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