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4: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25页(608字)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不但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因而实际上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存在着两个租赁关系。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在这一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是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租给承租人使用;二是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出租,在这一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是作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者,将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租给承租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出租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1)转让是权利的彻底让与,意味着将土地使用权卖断,转让人通过转让行为完全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国家与原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成为国家与新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出租则是将土地使用权有限期地租给别人使用,租期满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同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2)在转让中,地上建筑物通过买卖、交换或赠与行为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即原所有人最终丧失了该物。而在出租中,承租人只获得出租建筑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可收回;(3)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有偿的,承租人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租金。
而土地使用权转让既可以有偿(如出售、交换),又可以无偿(如赠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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