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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5: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29页(527字)

因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导致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因素很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1)法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2)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3)主体变更或消灭。原使用人被第三人代替,原当事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属关系即告终止;法人撤销,其土地使用权因无法行使而终止;(4)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5)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归于一人时,原来的土地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使用权终止并应进行变更登记;(6)所有权人解除土地使用权或使用权人抛弃使用权;(7)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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