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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15: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128页(438字)

以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务期满而未履行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的变价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效力的集中表现,其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折价,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二是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变卖方式有三种:(1)由抵押权人自行出卖;(2)由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依强制执行程序拍卖;(3)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依法院命令采用其他方式变卖。

就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方式而言,以委托拍卖机构实行公开拍卖为宜。土地使用权拍卖后,其卖得价金优先满足担保债权的要求。

如果价金高于担保债务额,抵押权人应将剩余价金返还给抵押人;如果价金不足以偿还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就其不足部分对债务享有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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