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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单位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32: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16页(456字)

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国有土地的使用单位,后者是指国有土地的一级使用单位。

凡是享有一级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称为土地一级使用单位;凡是享有二级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称为土地二级使用单位。所谓一级土地使用权,是指通过征地或划拨方式直接从国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所谓二级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或个人通过土地转让或承包等方式从一级土地使用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例如,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农户或个人使用;对国有土地拥有一级使用权的国营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把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再次承包给集体或个人使用,从集体取得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从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就是二级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登记对象的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是指国有土地的一级使用单位,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若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以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登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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