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址调查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32: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19页(519字)
对划分土地权属范围界线的调查。
界址调查的要求为:(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场共同指界;(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单位法人代表出席指界;(3)土地使用者或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应由委托的代理人指界,并出具委托书与身份证明;(4)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5)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6)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处理不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7)所有界址点,要按规定设置界标;(8)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搞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9)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现场指界时,如一方指界人缺席,其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指界人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之后将确界结果以书面(附略图)送达缺席者,如有异议须在十五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缺席情况下的确界自动生效。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指界人缺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