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初始登记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34: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25页(570字)
又称土地总登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最初全面登记,即土地权属单位全部土地的第一次登记。土地初始登记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以县级(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土地登记手续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办理。
凡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手续。涉及跨县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由土地权属单位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土地初始登记。
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准备下列有关文件:(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3)以前领过的证书和其他证明文件;(4)按照当地土地管理机关规定应交的其他文件。经土地管理机关调查审核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依法处理后再准予办理登记手续:(1)土地使用界线不清的;(2)土地使用界线与四邻有争执的;(3)对申请者的土地权属有异议的;(4)越权批准的土地;(5)文件批准数与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的;(6)非法租赁、买卖的土地和擅自乱占滥用的土地;(7)其他非法占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