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档案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53页(714字)
负责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的机构设置。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辖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和地方县以上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处;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科(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1)贯彻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与修改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制度、长远规划;(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收集和保管本机关档案,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3)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4)组织交流、推广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经验,组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5)督促本系统和本单位土地管理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6)向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管理档案的有关统计报表。
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1)贯彻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与修改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制度、长远规划;(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收集和保管本机关档案,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3)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4)组织交流、推广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经验,组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5)督促本行政区和单位的土地管理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6)向上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管理档案的有关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