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77页(233字)
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柴山和荒坡。
一般根据当地历史习惯和群众生活需要,由集体统一划定,荒山较少的集体组织可以少划或不划。自留山划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山权仍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卖和转让。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为了鼓励植树造林,对于国家、集体已规划的山地以外的荒山坡、零星山地,允许社员植树造林,谁造谁有,也属自留山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