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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6: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87页(388字)

由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府对征用土地数量的审查批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审批征用土地时应当注意:(1)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2)设计任务书明确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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