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6: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89页(339字)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对土地上还没有成熟的青苗支付的补偿费用。
在已征用的土地上长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尚未使用的已征土地,若投入使用前尚够一个作物收获期,可由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允许农民继续耕种。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可以将青苗划分为播种初期、生长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按照不同生长阶段制定补偿标准。
对于播种初期的农作物,按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对于成熟期的粮食、棉花、油料和蔬菜等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凡在协商征地后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