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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劳动力安置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7:0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91页(358字)

对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的生产和生活所做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剩余劳动力安置的一般原则是:(1)征地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在0.5亩以上的,由村组利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自行安排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一般不另行安置剩余劳动力;(2)征地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不足0.5亩的,由乡村利用安置补助费把剩余劳动力统筹安排到乡村企业,或在省下达的征地劳动力计划范围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城镇集体企业;(3)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1亩时,应安排迁址。在确实无法安排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非农业人口或城镇人口。此时原单位的公共积累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要交给接收这些人口的单位。

剩余的土地也转为国有土地,交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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