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联营企业建设用地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7: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94页(368字)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的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乡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联营企业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私自改变土地依法批准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或私自转让土地。
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不收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