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352页(247字)
有关土地复垦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凡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而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复垦义务。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200~1000元的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