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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点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07:1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387页(544字)

又称聚落。

人们定居的场所。它是配置各类建筑群、街道网、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和绿化系统的综合地点,也是工商企业、文化教育事业集中的地方和劳动力聚居的场所。居民点通常分为城市居民点和农村居民点两种类型。城市型居民点可以分为城市和城镇两种。

城市是指聚居人口10万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70%左右,政治、经济地位重要的城镇;或者聚居人口不足10万的重要工矿基地、港口和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镇包括建制镇和集镇。国家规定的建镇标准是:(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2)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4)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暂时不具备设镇条件的集镇,应在乡人民政府中配备专人加以管理。农村居民点的基本形式是自然村,一般是村民小组即农村最低行政机构所在地,几个自然村组成一个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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